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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国标GB/T10004-2008《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一、引言
   新的国家标准GB/T10004—2008《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自今年8月1日开始实施,由于我本人也是该标准的起草人之一,最近几个月中,有很多制造蒸煮袋企业的老朋友,都来电咨询相关内容。其中最集中的问题有三个:第一个是这个新国标为什么不适用于含铝箔的三层(PET/AL/CPP或OPA/AL/CPP)、四层(PET/AL/OPA/CPP或OPA/AL/PET/CPP)以及三层塑料结构(PET/OPA/CPP、OPA/PET/CPP或PET/OPA/HDPE)的产品?第二个是残留溶剂量为什么要“小于5mg/M2、苯类溶剂不检出”? 第三个是如何去贯彻执行? 
   前段时间里,在某些相关会议上,我对上述三个问题作过演讲,现在将它整理成文,供大家参考。
   因为GB /T 10004 原来是耐蒸煮复合膜、袋的专业产品标准,有必要先了解一下蒸煮袋(Retort Pouch ) 的发展历史以及我国制定该产品标准的变迁情况。
   1、蒸煮袋发展的历史
   1) 国际上的发展历史:
   美国——上世纪五十年代下半期,主要为军事目的研发出了“软罐头(Soft  Can)”及其包装的蒸煮食品。    
   日本——上世纪六十年代中期,采用美国技术的“软罐头”及其包装食品工业化、市场化、民用化,成为产量最大的国家。
   欧州——上世纪六十年代后期生产“软罐头”及其包装食品,实现了工业化和市场化。
   2) 中国的发展历史:
   (1) 1979年,为了军事和旅游业的需要,立题研制“蒸煮袋”及“蒸煮袋包装食品”。
   (2) 1981年研制成功“耐高温蒸煮袋”及“蒸煮袋包装食品”。
   (3) 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进入生产成长期,现在遍地开花结果。
   2、中国的相关标准变迁情况
   开始几年,我国没有蒸煮袋产品统一的专业标准,大多参照美国制罐公司、日本东洋制罐株式会社和日本藤森工业株式会社等产品说明书中的技术指标,一直到1988年才由无锡彩印厂负责制订了国家标准。然后又有连云港华东铝塑工业公司负责起草的部颁标准,1996年以后又陆续出现这个产品的修订标准和不同标号的相关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1) 第一个国家标准:GB / T 10004—1988《聚酯(PET)、铝箔(AL)、聚丙烯(CPP)复合膜、袋》——适用于含铝箔的耐1210C蒸煮的三层复合膜、袋。
   2) 第一个行业标准:BB / T 0003—94《耐高温蒸煮膜、袋》——适用于二层(塑/塑)、三层和四层(铝/塑)的耐1210C蒸煮的复合膜、袋。        
   3) 第一次修订的国家标准:GB / T 10004—1998《耐蒸煮复合膜、袋》——适用于经干法复合法制成的二层、三层和四层的耐1210C蒸煮的复合膜、袋。
   4) 第一个通用型的国家标准:GB / T 21302—2007《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适用于食品和非食品包装用复合膜袋,不适用于药品包装复合膜、袋。其中,耐热性 >1210C的属耐高温蒸煮的复合膜、袋。
   5) 第二次修订的国家标准:GB / T 10004—2008《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适用于食品和非食品包装用塑料与塑料复合膜、袋,不适用于纸/塑和铝/塑复合产品,也不适用于湿法复合、共挤复合制造的产品。其中,使用温度在121(含)~1450C(含)的产品属耐高温蒸煮复合膜、袋。
   二、新国标出台的背景
   1) 目的:※ 保障食品的卫生安全,配合放心食品工程,把好最后一道安全关。
   ※ 确保消费者的人体安全健康,把包装材料的卫生安全性跟食品的卫生安全性等同看待,提高我国包装工业的质量水平。
   ※ 消除别的国家认为“中国食品不安全不可靠”的不良影响。
   2) 条件:科学技术的进步、新材料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可以制造高质量、高标准产品的客观可能性。
   3) 需要:必要的定期修订更新,尽量跟国际水平接轨。
   三、新、老国标的差别
   1) 题目名称不同。
    ※ 新国标的题目名称是“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 老国标的题目名称是“耐蒸煮复合膜、袋”。
   2) 适用范围不同:
   ※ 新国标只适用于干式复合法和挤出复合法制造的塑料复合膜、袋,不适用于含纸基和铝箔的复合膜、袋和湿法复合、共挤复合法制成的塑料复合膜、袋。
   ※ 老国标适用于PET、OPA、CPP和铝箔经干法复合法制成的复合膜、袋,不包括挤出复合法制成的复合膜、袋。
   3) 产品用途不同:
   ※ 新国标适用于食品和非食品的包装。
   ※ 老国标主要适用于121℃蒸煮食品的包装。
   4) 产品分类不同:
   ※ 新国标按使用温度的不同分为四级:
   1、普通级:使用温度小于80℃(含)。
   2、水煮级:使用温度80~100℃(含)。
   3、半高温蒸煮级:使用温度100~121℃(含)。
   4、高温蒸煮级:使用温度121~145℃(含)。
   ※ 老国标按结构的不同分为A、B和C三类:
   A类:二层结构 ( PA/CPP、PET/CPP )。
   B 类:三层结构 ( PA/AL/CPP、PET/AL/CPP ) 。
   C 类:四层结构( PET/PA/AL/CPP、PET/AL/PA/CPP或OPA/AL/PET/CPP )。
   按形状的不同又分膜和袋二类,在袋这类中又分为“三边封袋” 和“自立袋” 二种。
   5) 技术要求方面:
   ※ 外观质量 —— 无多大差别。
   ※ 印刷质量 —— 新国标增加了柔性版印刷和条码印刷的内容。
   ※ 尺寸偏差 —— 新国标中膜的宽度偏差一律为正负2mm,厚度偏差一律为正负10%,袋就不再规定厚度偏差了。老国标的宽度偏差则按膜、袋的宽度来分类:膜、袋的宽度小于100mm时为2mm、宽度100~400mm时为3mm,宽度大于400mm时则为5mm。新老国标的厚度偏差一律为正负10%,没有差别。
   ※ 物理机械(力学) 性能(仅“高温蒸煮级” 具有可比性)——列表如下


   新国标(二层,高温蒸煮级) 跟老国标的A类(二层)相比,除“剥离力”指标略有下调和没有“蒸煮后” 的指标、热合强度从≥30提高到≥35外,其余项目完全一致。
   ※ 残留溶剂—— 新:总量≤5.0mg/m2,其中苯类溶剂不检出。
   老:不大于10 mg/m2,未规定苯类溶剂的量。
   ※ 卫生性能—— 新、老国标相同,都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
   四、关于残留溶剂问题
   1) 新国标的残留溶剂总量由老国标的“不大于10mg / m2”变为“总量≤5mg / m2”。
   2) 新国标中还规定“苯类溶剂不检出”, 老国标中没有这项指标。这里说的“不检出”,是指用现行的仪器设备、检测方法及评价标准时,它的最低检出量(即“灵敏度”)为   0.01mg/m2,小于0.01mg/m2就检测不到它的存在,如果检测的灵敏度提高到0.01mg/m2以下,例如0.001mg/m2,其检测的结果为0.005mg/m2,这时,虽然显示苯类溶剂的存在有   0.005mg/m2,但因其小于0.01mg/m2,所以“视为不检出”,这一质量指标还是合格。 因此,新国标中不提“不得检出” 这个概念。
   3) 这个新指标比老指标之所以更加严格,第一,是因为苯类溶剂不仅造成食品有极其难闻的异味,更因为它是致癌物质,美国早已禁止使用。实施新国标目的,是促使大家尽量采用不含苯类溶剂的原辅材料,如果一定要用,就必须从设备、工艺上严格控制,确保产品中苯类溶剂“不检出”。 第二,也是因为要提高我国包装工业在国际上的质量形象。
   4) 关于是否保留微量苯类溶剂的争议。
   在新国标的制订过程中,有人提出,残留的微量苯类溶剂还应保留,其总量可从GB/T 10005—1998的3mg/m2下调到≤2mg/m2。其理由有三:一是国情决定,因为要用传统的含苯油墨去印刷。就算不用含苯油墨去印制蒸煮袋,但旁边的印刷机印制其它产品时还使用含苯油墨,造成整个车间的空气中仍有少量苯类溶剂,这种交叉污染会造成苯类溶剂的存在。二是采用无苯油墨以后,制造成本升高,恐怕用户接受不了,接不到订单了。三是听说美国的标准,还允许苯类溶剂不大于2mg/m2这个指标。
   从注重卫生安全、确保人体健康和技术进步的观点出发,我个人反对上述意见。其理由有五:一是从3mg/m2下调到2mg/m2是“换汤不换药”, 因为苯类溶剂对人体的毒害,是累积性的,如果真是3mg/m2这个数字,每天吃进1M2包材包装的食品,连续吃一年的累积量会中毒的话,那么,按2mg/m2这个数字的包材包装的食品,连续吃它一年半,在身体中的累积量是相同的,同样也会中毒,只是时间延长了半年而已,没有本质上的差别。二是自《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食品企业更希望使高度卫生安全的袋子去包装他的食品,已经具有“质优价高”的理念和思想准备,虽然成本有所升高,订单还是要下,只要你做得到符合标准的产品,你照样可以接到订单。三是世界上早有结论,苯类溶剂,特别是苯和甲苯,极易引起癌变,美国FDA早已禁止在食品包装材料中使用,不存在2mg/m2这个“听说” 的指标的问题,另外,在我国自今年六月一日起实施的GB 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这个强制性标准中,苯和甲苯溶剂这二种物质也不在许可使用的959个名单之中。四是现在中国已有无苯油墨和胶粘剂产品,其它基材不可能含有苯类溶剂,客观条件完全具备了可以做到符合“不检出”这个要求的产品。五是国家标准要与时俱进,指标要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应该鼓励先进,不能保护落后,人家能做到,你却做不到,也不想创造条件去做好它,那你就只好被淘汰出局,只得让为数不多的做得到高质量产品的企业去做了。因此我竭力建议“不检出”这个指标。
   上述二种意见汇报上去以后,最终采纳了“不检出”这个指标。
   五、如何面对GB/T10004—2008这个新国标
   1) 新国标GB / T 10004 —2008虽不是强制性标准,没有规定各个企业一定要执行。但是,它是判断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国家标准,当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你的产品实施抽样检测时,他肯定要以这个新标准作为判断合格或不合格的唯一依据。如果产品质量达不到这个新标准的要求,就会被判定为“不合格”, 就会被责成“不得销售”。这对生产该产品的企业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损失!
   另外,所有的食品制造企业,由于受到《食品安全法》对他的强大法律压力,一定会对包装材料的质量,要求好上加好,一定会要供应商提供符合新国标质量要求的产品给他使用,绝对不敢使用明知不合格的包装材料去包装他的食品,否则,一旦出了重大的人身健康安全事故,食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即企业的第一把手,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就要吃官司,就会被判刑坐牢,特别严重的,还会被判死刑。这是严肃的刑事法律责任问题,谁也不敢再马虎下去了。
   由于上述这二个原因,再加上整个环境氛围的压力,我认为,各个企业还是要把这个新国标放在控制产品质量的重要位置上去贯彻执行为好。
   2) 由于新国标存在着一些局限性,因此,在产品的适应范围和结构上,可由供需双方通过合同另行约定。例如,供需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含铝箔的三层(PET/AL/CPP、OPA/AL/CPP)或四层(PET/AL/OPA/CPP、OPA/AL/PET/CPP)复合膜、袋,也可以约定含聚酯、尼龙和流延聚丙烯(PET/OPA/CPP) 或聚酯、尼龙和高密度聚乙烯(PET/OPA/HDPE) 这样三层纯塑料的复合膜、袋。供需双方还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执行GB / T 21302《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中的耐蒸煮类产品标准。
   3) 新国标中的物理机械(力学)性能,跟老国标差别不大,没有困惑的问题,没有做不到的指标,只要认真去做,大家都能做到合格。
   4) 新国标特别注重产品的卫生安全性能和残留溶剂问题,必须引起大家的充分注意。但也不必过度慌张,只要抓好下面四个重点,就能做出合格产品:
   (一) 要求供应商提供承诺,保证在他提供的产品中所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今年六月一日正式实施的GB 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二) 同时要求供应商提供国家级实验室或国家授权的实验室,STR或SGS等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该产品按相关标准、方法做过的检测报告,以便有效地证明该产品是安全卫生的。
   (三) 在同一种原料中,不要采用价格最便宜的,而应当采用质量最好的。当然,这样就会增加成本。那你就要跟你的用户进行沟通,进行解释,说明为了承担最大的社会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广大消费者的卫生安全,为了子孙后代的健康成长,必须实行“质量第一、优质高价”的原则。再也不能以牺牲质量和放弃责任为代价,去搞低价销售和恶性竞争了!
   (四) 要采用高质量的生产设备、合格的GMP车间和身体健康的操作工人,严格控制生产工艺,防止交叉污染,确保产品的高质量。
  (五)各个企业都要积极主动地创造条件,要有上进心,要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要想尽办法去适应新国标的要求,不要有国家新标准倒转过来适应你的现状的侥幸心理。
   六、个人的一点想法
   前面已经提到过,GB/T 10004这个标准号,自1988年以来一直是“耐蒸煮复合膜、袋”这一专类产品的标准号,它的适用范围、产品结构、分类、用途和技术要求的专业性很强,跟通则类标准及现在这个标准相比,有鲜明的个性特点,我认为,既然采用了GB/T 10004这个标准号,就应该单独保留《耐蒸煮复合膜、袋》原来的鲜明特点,不要把这类产品归纳到通则或通用标准中去。
   现在的GB/T 10004—2008这个标准,就题目来说,似乎不伦不类、不够明晰,使人难于读懂,而GB/T 21302—2007这个通则,蒸煮袋只是其总类中的一种,特点不够突出、鲜明,执行起来也不太方便。在2002年制订这个通则时,已经考虑过,为了特点鲜明、专业性强和方便执行,可以另行分别制订专业产品的个案标准。
   因此我希望,还是要保留《耐蒸煮复合膜、袋》这个专业产品的标准为好,不要用GB/T 10004—2008去代替GB/T 10004—1998,而应单独对GB/T 10004—1998进行修订、保留《耐蒸煮复合膜、袋》这个题目,这样更加合适。
   以上内容是一己之见,若有不妥,欢迎同行朋友们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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