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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化妆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对化妆品的管理已有50多年的历史,其中对化妆品的标签和检验有非常严格的管理制度。在美国市场上销售的化妆品,无论是本国生产的,还是进口产品,必须符合《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A) 、《良好包装和标签法》(FPLA)以及有关当局颁布的法规。  根据有关法规,要求产品的标签上必须注明下列各项内容: 

   1.产品名称包括对名称、产品性质、用途以及内容物准确的净重描述。如果产品的安全性未经充分检测,须注明:本产品的安全性未经确定。  
    2.生产商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地址必须包括街道、城市、州和邮政编码,如果经销商不是生产厂或批发商,则必须在标签中按规定的语句说明。  
    3.产品成分要求在供个人使用的零售化妆品标签上注明成分。但是对于在专业机构用于专业人员的美发用产品或化妆品以及在工作场所供个人使用的清洁、护肤产品,如果不将其销售给消费者而作为家庭使用时可以不注明成分。  注明成分必须使用英语。成分的排列顺序是由其用量和主要用途决定的。属于药品的化妆品,活性药品成分排在化妆品成分之前,色素和含量小于或等于百分之一的成分可不考虑用量次序排列。通常排列次序为:活性药品成分、用量小于或等于1%的成分、色素、其他成分。注明成分时对所使用的成分名称需采用法定名称。经FDA同意不需注明的成分可以注明为"其他成分"。  
    4.警告用语和注意事项根据FDA规定,在某些产品标签上需标注法规规定的警告用语和注意事项。有些被消费者误认为可能带来危害的产品,FDA要求除需标注警告用语外尚需说明安全使用方法,以指导消费者正确和安全使用产品。如有些产品需提示警告:避免喷入眼内;容器内有压力,请勿钻孔或焚烧;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等等。  另外,对含烃抛射剂的气溶胶产品需标注:按说明使用,浓缩滥用和吸入内容物可能有害,甚至危及生命等。

  对于含有未经批准的煤焦油染料的染发剂,要求在标签中必须注明:该产品含有对某些个体产生皮肤刺激的成分,需按说明首先测试皮肤反应。毋用于染眉和睫毛,否则可能致盲。还应提供详细的检测皮肤过敏应做的斑贴试验方法。

  对脱毛剂、直发剂、洗发香波、洗发水和护发素应标注适当的警告用语和安全使用说明。

  以甲醛作为流行性成分的指甲硬化剂,应标注"警告",让消费者知道误用的后果以及对过敏者可能引起的有害作用,并应有安全使用说明。  
    5.防晒制品对防晒制品(SuncreenProd鄄ucts)的标签,FDA颁布了特殊规定,禁止使用若干可能误导及蒙骗消费者的特定字眼作标签,如"sunblock(防晒)""water-proof(防水)"、" all-dayprotection(全日保护)"、"visibleandinfraredprotection( 视觉及红外线保护)"等字眼,此外,FDA还要求所有防晒制品必须列出16种可以用来防晒的成分资料。  另外,防晒制品必须经过试验来验证其防晒因子(SPF)的含量,一定要能提供低度、中度或高度的保护。对许多SPF含量超过30的防晒制品,其标识一律简化为30+。  防晒用品的标识,要告知消费者不要过度暴晒阳光,应穿上保护性服装,让消费者明白使用防晒品可以降低皮肤老化、皮肤癌等疾病的同时,还要提供过度暴晒阳光有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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