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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解读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规范食品包装行业的健康发展,2008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9685-2008),该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国家标准对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允许使用添加剂明确列表规定
    新标准参考了美国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第21章第170~189部分、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食品接触物通报(Food Contact Notification)列表,以及欧盟2002/72/EC 指令食品接触塑料(Comission directive relating to plastic materials and articles intended to come into contact with food-stuffs)等相关法规,并增加了术语、定义及添加剂的使用原则,批准使用添加剂的品种由原标准中的几十种扩充到959种,并以附录的形式列出了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名单、化学文摘登记号(CAS号)、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量(SML)或最大残留量(QM)及其他限制性要求。
该标准中对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允许使用及使用要求明确强调“未在列表中规定的物质不得用于加工食品用容器、包装材料。”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特别是食品接触用塑料、纸制品、橡胶等材料中用到的增塑剂、增韧剂、固化剂、引发剂、促进剂、防老剂、阻燃剂等及有关胶黏剂、油墨、颜料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
    (1)食品容器、包装材料 food containers and packaging materials
    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复合包装材料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包括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2)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 additives used for food containers and packaging materials
    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生产过程中,为满足预期用途,所添加的有助于改善其品质、特性或辅助改善品质、特性的物质;也包括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生产过程中,所添加的为促进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而不是为了改善最终产品品质、特性的加工助剂;为便于管理,本标准也包括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部分聚合物的单体或聚合反应的其他起始物。在本标准中简称添加剂。
    (3)最大使用量 maximum level
    添加剂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加工时所允许加入的总量,一般以添加剂占总基材的质量分数表示。
    (4)最大残留量 maximum permitted quantity; QM
    添加剂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终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一般以mg/kg或mg/dm2表示。
    (5)特定迁移量 specific migration limit; SML
    添加剂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终产品中迁移到与其接触的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的最大限量,一般以mg/kg或mg/dm2表示。
    (6)不得检出 not detectable; ND
    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终产品中,所使用的添加剂采用具有规定检出限(detection limit, DL)的分析方法不予被检出。
    2、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1)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在与食品接触时,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迁移到食品中的添加剂及其杂质水平不应危害人体健康。
    (2)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在与食品接触时,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迁移到食品中的添加剂不应造成食品成分、结构或色香味等性质的改变。
    (3)使用的添加剂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中的用量。
    (4)使用的添加剂必须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标准。
    3、特定迁移量的判定
    (1)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中各添加剂在食品中的特定迁移量除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应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产品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
    (2)特定迁移量的测定应采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在尚无相应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情况下,可以参考欧盟、美国等官方认可的检验方法。
    4、几种常用添加剂举例说明
    (1) 添加剂名称  聚丙烯(CAS 号 9003-07-0)(标准P135)

 
    (2) 添加剂名称  聚乙烯(CAS 号 9002-88-4)(标准P140)

(3) 添加剂名称 滑石粉(CAS 号 14807-96-6)(标准P121)

(4) 添加剂名称  碳酸钙(CAS 号 471-34-1)(标准P174) 

(5) 添加剂名称 石蜡和烃蜡(CAS 号 8002-74-2)(标准P165)

(6) 添加剂名称  三聚氰胺甲醛树脂(CAS 号 9003-08-1)(标准P160)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中各添加剂在食品包装材料中的使用量除应符合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应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产品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
     如备受关注的“仿瓷餐具”风波所涉及的部分企业,在原料中擅自添加脲醛树脂等不允许用于食品包装的原辅材料,而在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编制的《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教程—塑料专业篇》中,早已强调“用脲醛树脂制造的餐具,其化学成分析出到食物中对人体是有害的,需要予以制止”。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9685-2008中也明确规定了只允许使用三聚氰胺甲醛树脂,没有发现脲醛树脂被列入到允许使用范围。
    二、未列入国家标准物质的使用规定
    目前,市场上用于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添加剂种类繁多,即使新修订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9685-2008已增至959种,但与实际相比,仍显不足。针对没有列入国家标准中的添加剂及用于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相关物质,卫生部组织起草了《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暂行管理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暂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许可范围、申请与受理程序及需要提交资料等内容。
    1、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许可的范围
    暂行管理规定明确指出以下情况应及时报卫生部行政许可审批:
    (1)尚未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用于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食品生产经营工具、设备直接接触食品的材质或成型品;
    (2)未列入《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9685)的添加剂;
    (3)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名单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食品生产经营工具、设备直接接触食品的材质或成型品及其加工用添加剂;
    (4)已列入《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9685)或卫生部公告名单的添加剂,但需要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
    (5)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用于食品、食品生产经营工具和设备、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洗涤剂新原料;
    (6)未列入《食品用消毒剂原料名单》的、用于食品、食品生产经营工具和设备、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消毒剂新原料。
    2、食品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程序
    (1)国产食品相关产品
    国产食品相关产品经生产能力审核和产品检验后,直接向卫生部申报卫生行政许可。但申报许可前,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提交产品配方(申报器械和设备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清单及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提供其它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申请对所申报产品的生产能力进行审核。
    新产品申报时,还需要如是提交产品研制报告、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及国内外使用情况等有关材料。
    (2)进口食品相关产品
    进口食品相关产品经产品检验后,直接向卫生部申报卫生行政许可。必要时,卫生部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现场审核和抽样复验。申请中,进口食品相关产品除需要提交国产相关产品所需资料外,还需要提交生产国(地区)政府或者其认定的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及对生产者审查或认证的证明材料。
    (3)进口食品相关产品转中国境内生产、加工或分装
    进口食品相关产品转中国境内生产、加工或分装的,应当作为国产产品重新申报卫生行政许可。
    (4)省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国产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生产能力审核。
    (5)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工作。
    3、食品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资料注意事项
    (1)申请资料应当真实、合法。
    (2)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电子文本1份。复印件应由原件复制,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3)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4)申请资料应当完整、清晰,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
    (5)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外,申请资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如为个人申请,申请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名章或签字,并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
    (6)申请资料中的外文应译成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但本规定要求使用英文或拉丁文的成分名称、人名以及外国地址等除外,国外文献资料可附中文摘要。
    (7)申请提交补充资料的,需提供补充资料原件1份,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印章(或申请人签名),并注明补充资料的日期。
    4、食品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与公布
    卫生部评审机构受理食品相关产品行政许可申请后,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经评审委员会建议批准的,上报卫生部并公开征求意见。卫生部评审机构汇总、整理意见,再次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上报卫生部,由卫生部做出是否许可决定。
    三、结语
    《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都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该引起行业对安全、卫生、环保的重视。 
    随着标准的正式实施,可以预见国外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将大量涌入国内市场,国内添加剂生产企业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因此,建议国内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及时学习了解该标准,加强技术研发力度,提高自身产品竞争力。同时,新标准中并未对959种添加剂的检验方法做出明示,这对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将是一种考验,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并出台与该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标准,减少由于检验标准缺失、不统一甚至引用混乱给企业生产以及执法部门执法带来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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