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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软包装用材料和制品的有关法规

  如我们日常吃的醋(学名乙酸)、喝的酒(学名乙醇)一样,乙酸乙酯、甲苯也是两种化学物质。乙酸乙酯是由乙酸和乙醇反应生成,毒性很小,在国外也被列为环保型溶剂。比较而言,甲苯的毒性就大的多。但就化学物质的毒性来说,不同物质的毒性和摄入量有关,即所谓的“度”。超过这个“度”,我们认为对身体有害,低于一定的标准我们认为对身体无害。因此,国内外对食品复合膜包装袋的卫生安全性有严格的规定和标准。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及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都制定出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在法规中明确地规定用于食品或药品包装中的塑料、粘合剂及油墨的类型并采用“明确清单体系”。明确清单体系是指涉及接触食品的塑料、粘合剂及油墨按欧盟标准列明其所有原材料和添加剂,只要是法规中没有提到的化学品,一律禁止采用。另外欧盟还规定了食品包装袋中的物质迁移到所包装的食品中的“总迁移量极限(OML,overall migration limit)”为60mg(固含物)/kg(食品或食品替代物)。对于特殊限制的物质,还规定了特定迁移量极限:(SML,specific migration limit);对于溶剂残留,在一些欧美食品企业会明确标明某种溶剂的残留量,例如复合膜要求乙酸乙酯残留量<2mg/m2,甲苯残留量<1mg/m2。在日本的标准中有“溶剂残留量不大于10mg/m2”的标准,也有“溶剂残渣留量不大于5mg/m2的标准。
  我国关于食品软包装标准也包括原材料和制品两方面。关于原材料方面的有GB9691《食品用聚乙烯树脂的卫生标准》、GB9692《食品用聚苯乙烯树脂的卫生标准》和GB9693《食品用聚丙烯树脂的卫生标准》。在这三种材料中,聚乙烯和聚丙烯用量大,聚苯乙烯用量少。国外除了这三个材料外,还有聚酯(PET)、尼龙(PA)等其他材料卫生标准。这些原材料的卫生标准中,有重金属含量、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脱色指标等规定,而国外的标准中,还有醛含量,镉、砷、汞等重金属含量,酚和胺含量等规定。
  制品方面的卫生标准有GB9687《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晶卫生标准》、GB9688《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9689《食品包装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和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在《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中,又增加了二氨基甲苯含量不得大于0.004mg/L的指标。考虑到塑料加工要经过高温,合成树脂和塑料在受热时存在着裂解、氧化、降解、变质等问题,因此在塑料工过程中要加入抗氧化剂、热稳定剂等。一些薄膜还加入抗静电剂、防雾剂、爽滑剂、开口剂等助剂。所有这些助剂,都首先要经GB15139《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的试验检测,证明无毒才可使用,同时也有添加量的限制。所以,在制品中这些能被萃取出来的低分子量物质———蒸发残渣,或能被氧化变质的东西———高锰酸钾消耗量,不能超过规定的指标,否则就不能够使用。之所以对成型制品还有相应的卫生标准,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乱用和滥用添加剂,更好地保障直接包装和接触食品的材料具有高度的卫生安全性能。
  涉及到食品包装袋残留溶剂的标准有两个。一是1996年6月1日实施的《药品包装用复合膜通则》;二是1999年2月1日实施的GB/T10004-1998《耐蒸煮复合膜、袋》。在这两个标准中都是这样规定的:卫生性能符合GB9683的规定;溶剂残留量不大于10mg/m2,最近还增加了其中甲苯的残留量不得大于3mg/m2的内容。国内企业大都依据此两种版本。乙酸乙酯和甲苯残留量<10mg/m2,按照这个标准或“度”,应该是对身体无害的,但不同的企业针对自己特殊的食品提出相应的或更低的残留标准,主要是考虑到对食品味道的影响和初于更高的安全考虑。
  文中开始提到的异味、怪味问题,主要是溶剂残留问题。溶剂残留主要来源于溶剂型油墨和粘合剂(塑料加工过程中助剂迁移析出也将使包装物产生异味)。大多数厂家采用溶剂型油墨———含有甲苯、丁酮、乙酸乙酯等和溶剂型粘合剂———含有乙酸乙酯。在印刷工序可能会再加入乙酸乙酯、甲苯或二甲苯、异丙醇等,在干法复合工序可能会再加入乙酸乙酯。因此,产品中可能存在的溶剂残留有:乙酸乙酯、甲苯、丁酮、二甲苯、异丙醇。其中乙酸乙酯基本无毒,异丙醇、甲苯、丁酮、二甲苯有一定毒性,而后三者毒性更大。所以一般软包装企业不用丁酮、二甲苯作为稀释剂,有的企业只是在夏季用少量的二甲苯作为挥发调节剂来使用。对于丁酮、二甲苯和异丙醇的残留量一般要求为0,即按标准方法无法检测其含量,由于加入量非常少,所以也容易控制。一般讲溶剂残留的控制是指甲苯和乙酸乙酯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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