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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正式实施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正式实施。届时,在食品包装上大力介绍其药用功能的均属于违规行为,生产企业逾期不改的,将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还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对于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停止销售,并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销售超过保存期的预包装食品,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食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并处5000元罚款或者该批食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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