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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预包装标签有新规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最新规定,原定于从今年10月1日强制执行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将延迟至明年6月1日执行,这是记者从市质量技术监局了解到的信息。

    据悉,为改变食品标签混乱的状况,规范生产企业标注食品质量(包括安全)行为,使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的知情权得到有效保障,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于去年12月颁布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两项强制性标准,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届时所有不符合新标准包装要求的食品均不得上市销售,在10月1日前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且标签符合原标准的,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月前期本报已作过报道)。因考虑到企业旧标签预包装物库存量较大,为减少企业损失,最近国家质检总局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又发出通知(2005年第57号文):作出可以申请延期使用的规定。

    通知规定:对企业库存的旧标签物,凡符合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则标准》和GB13432-19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的,企业可向当地质监局提出延期申请,经报省质监局核准后,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有效期至2006年5月31日止。如果2005年10月1日之前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且旧标签符合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则标准》GB13432-19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的,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使用旧的标签,其产品可继续销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宣传科负责人表示从某种意义而言,所谓延期,只是暂且不会强制执行而已。

    据了解,我市是食品生产大市,如饼干、白糖、酱油、大米、米面制品、腊味、瓶装饮用水等等,产量大,有些还是著名的名牌产品。从我市对食品标签的执法检查情况来看,无标注产品标准号、配料表标注不全、标签弄虚作假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现象都有发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醒食品生产企业注意,对食品标签,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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